加拿大发布耗能产品的进口程序指引
2013年1月25日,加拿大边境服务局(CBSA)发布有关对《能源效率条例》进行第11次修订的备忘录(Memorandum D19-6-3)。备忘录明确阐述了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和加拿大自然资源部(NRCan)的责任,同时规定了耗能产品进入加拿大的管制程序。
这些耗能产品主要包括:自动制冰机、饮料自动售货机、吊扇和吊扇灯装置、冷却器、干衣机、洗衣机、紧凑型音频产品、紧凑型荧光灯、除湿机、数字电视适配器、洗碗机、干式变压器、电炉、电机(1-200 HP/0.75-150 kW)、电灶、电热水器、出口信号标志、外部电源、荧光灯镇流器、冷冻箱、燃气锅炉、燃气壁炉、燃气炉、燃气灶、燃气热水器、通用荧光灯、通用白炽反射灯、通用灯、地源或水源热泵、一体式干衣机、水环热泵、大型空调、热泵和冷凝装置、燃油锅炉、燃油炉、燃油热水器、已包装终端空调和热泵、人行道模块、冷藏箱、冷藏冷冻和酒柜一体机、房间空调、单机组立式空调和热泵、自助式冷藏冷冻箱、单独包装和三相单独包装的中央空调和热泵、单相和三相分体式中央空调和热泵、电视机、落地灯、交通标志、视频产品。
根据备忘录的要求,进口耗能产品的经销商必须经由CBSA向NRCan提供以下信息:
受管制产品的名称
产品型号
产品商标(如果有)
经销商的地址
产品进口的用途:没有在加拿大改变而进行销售或出租、产品在加拿大经改变且符合相关的能效标准后而进行销售或出租。
这些数据信息必须包含在使用其他政府部门接口以电邮方式递交给CBSA的产品包装上。即使受管制产品被组装到其他产品里面,上述进口信息仍然适用于受管制的耗能产品(例如:作为起重机、风扇、热泵等产品组成部件的电机或作为荧光灯具组成部件的镇流器等)。
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:Memorandum D19-6-3。